答: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 15% 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答: 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)的规定: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,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答: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,其计算基数应包含两部分:销售(营业)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额。
销售(营业)收入:是指企业销售商品、产品、原材料、包装物、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;企业从事建筑安装、修理修配、交通运输、仓储租赁、金融保险、邮电通信、咨询经纪、文化体育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、教育培训、餐饮住宿、中介代理、MLTY.COM-米乐(中国区)卫生保健、社区服务、旅游、娱乐、MLTY.COM-米乐(中国区)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。
视同销售(营业)收入: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,以及将货物、财产、劳务用于捐赠、偿债、赞助、集资、广告、样品、MLTY.COM-米乐(中国区)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,应当视同销售货物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,但国务院财政、MLTY.COM-米乐(中国区)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